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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条例是怎样的

香港税务条例是怎样的

  在香港税务条例法律制度中,香港的税种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税种相比,具有种类较少,且大多是直接税的特点,从香港政府征税的对象看,可以分为四大类,也就是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和关税、行为税。

  对于一间成立之后不在香港实地运作的香港公司来说主要的税种其实就是“利得税”

  利得税一般是指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来适自于香港的利润征收的税。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而如果属于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则除外。对于征税的对象是没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区别。

  利润的来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的原则来确定的,所以香港人在非香港本地所赚取的利润是可以不在香港交税的,反过来非香港人如果赚取来自于香港本地产生的利润,则需要交税。

  香港的税务条例亦列出了一系列的规则,用于判断某些利润是否源于香港,及在某些情况下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经营的业务,从而最终判断这些利润是否需要在香港交税。如果是并非在香港当地产生的利润,即使将这笔钱汇回香港,也都不需要交税的。

  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控有的一个物业卖出并赚取了利润,则这种情况有可能要交利得税也有可能不需要交利得税,这主要是看该物业的买卖是否属于公司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如果是,那么该物业的买卖就会被看作公司是在经营一项业务,当然这个动作所赚取的利润是需要交税的,反之,则不需要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