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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作为组织,必须要有章程。公司章程是有关公司结构的组织大纲及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章程对于公司,犹如宪法对于国家,不可缺少。然而,不同传统的法律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却有所差异,“英美法将公司章程分为基本章程与附属章程两种,大陆法不作这样的区分”。这种差异也反映在内地和香港的公司法中。

  内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拟订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及认购的股份数、股东名称和权利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转让出资条件、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与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香港《公司条例》将公司章程分为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章程大纲规定公司的名称、地址、资本、目的、成员责任等对外昭示公司基本情况的内容。章程细则规定公司的成员大会、大会的议事规则、董事的任免、董事权力及职责、董事的议事程序、秘书、印章、帐目等公司内部管理的内容。《公司条例》的附件分别规定了各种公司章程的大纲和细则的范本,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对公司及其成员均有约束力。

  两相比较,内地和香港的公司章程有以下主要区别:

  在章程结构上,内地公司法采取一元结构,将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集于一体;香港公司法采取二元结构,将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处理。

  在章程内容上,内地公司法的规定较原则,主要列举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香港公司法的要求较具体,尤其是关于公司管理运作程序方面的规则较详细,并提供了一系列公司章程范本。

  在章程的性质和生效方面,内地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但根据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似乎具有合同的性质,但在学理上,较多认为是公司的“自治规则”,须经公司登记后方能生效。研究香港公司法的一些学者认为,“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成为公司与成员以及成员彼此之间的一种合约”,经公司成员在章程内签署及加盖印章生效。如某个成员违反公司章程,视同违反合约,其他成员可直接对该成员起诉,不必通过公司代表。

  在章程的独立性和公开性方面,内地公司章程多数随公司成立而须经行政审批,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登记档案,属非完全公开文件,除执法司法人员和律师外,第三人不能查阅。香港公司章程不须经行政审批,但须向公司注册署登记,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第三人可以在公司注册署查阅。

  除上述区别外,与公司章程密切相关的公司行为效力的问题,两地法律的处理也不一样,颇值得研究。公司章程的意义之一在于,界定公司行为的有效空间,提供确定公司行为效力的准则。在这方面,内地公司章程以经营范围规定之,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就是公司的行为能力范围或行为有效的空间。其法律要点是: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其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的交易行为无效。公司经营范围可经法定程序修改,但须经变更登记。与此相似,香港《公司条例》中规定了公司章程应确定“公司目的条款”(TheObjectClause),超越目的条款的交易便是越权行为(UltraVires)而无效。然而,两地法律对此的规定确有差异并反映出不同的背景特点。内地法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每个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以一业为主,允许兼营相近项目。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因此,规定经营范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管理秩序,具有公法的价值。香港法规定公司目的条款的作用旨在保障公司的投资者和交易者,具有私法的意义。另外,内地公司的“经营范围”规定的是具体的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不能说明公司的目的或宗旨,且对公司行为的限制较大,对相对人的谨慎注意要求较高。香港公司的“目的条款”表达的是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虽然该目标也需要许多经营项目来反映,但法律不限制其范围,故“现代的目的条款,几乎都将公司的业务及活动范围划得非常宽广”。与目的条款有关的是公司权力(Powers),公司权力是用来达到目的的各种方法。香港1984年修订了《公司条例》,所有于1984831日之后成立的公司,都自动享有该条例第7附表所载列的权力。该表载列的权力共26项,其中第1项权力是“经营在公司看来可与其业务一起方便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或经营旨在直接或间接提高公司任何财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的任何其他业务,或经营旨在直接或间接使公司任何财产或财产权利成为有利可图的任何其他业务。”可见,公司的行为空间是相当广泛的。比较来看,“经营范围”以实现管理秩序为主,侧重于安全价值;“目的条款”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为主,侧重于自由价值。

  内地在向市场经济方向发展过程中,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公司章程加以合理规范,如增加公司目的(宗旨)条款以指导公司行为和解释公司行为效力;明确公司章程的性质以解决公司章程的生效问题;提供公司章程详细范本以增强公司章程的规范作用等。而所有这些,均应考虑公司行为的自由度和效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