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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的企业报告和出口收汇核销

一般贸易的企业报告和出口收汇核销: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收取人民币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

5、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出口,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件复印件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对包机贸易等形式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需要提供)、核销专用联/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7、对政府贷款项下的一般贸易出口,提供企业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报关单等文件以及相应的进出口银行或其他银行给企业出具的人民币入账通知单或外汇入账通知单。

(二)主要法规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关于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三)备注:

1、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出口,按不收汇差额核销。

3、包机贸易形式的一般贸易出口按规定作收汇或不收汇核销。

4、对政府贷款项下的一般贸易出口,以人民币或境内收取的外汇办理核销。

5、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内容应与相关电子数据一致。

6、不能全额收汇且差额超过限定范围的,操作详见“1.4.出口收汇差额核销”、“1.5.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7、对于批次核销,同一批次核销的出口贸易方式应该一致。外汇局审核批次核销数据时,应当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