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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版上市的主要规定

  在香港创业版上市有哪些规定,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这是很多即将上市企业的疑问,卓盈公司为您讲解香港创业版上市的主要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设溢利要求知悉到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录得溢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溢利纪录才可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经营历史新申请人须:

  1.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附注: 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2. 一直积极发展一主营业务;

  3.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4.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5.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业务前景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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