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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卡斯特商标侵权赔偿3373万元

   中国葡萄酒行业针对外国企业侵权的常识产权讼事,以中国“卡斯特”商标持有人一审得胜。法庭查明,上世纪90年代末,李道之开办了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并担当董事长。上海卡斯特是“卡斯特”商标正当授权销售和使用的机构。该公司从1998年开始在进口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的名称并于2000年得到商标注册批准。2012年1月,上海卡斯特酒业又经中国和法国当局核准,收购了法国波尔多地域的三个酒庄,正式推出“卡斯特大家”系列中高等葡萄酒并出口中国等国度。

    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5年,是法国葡萄酒出产商之一。从2006年开始,该公司在中国大量销售“卡斯特”商标的葡萄酒。李道之与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卡斯特”的商标纷争由此产生。

    2009年10月,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状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个中国署理商深圳公司,此案涉及金额凌驾2亿元。2011年6月,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得到裁定,法院查封了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CASTEL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庭认为,法国卡斯特兄弟公司对卡斯特商标在中国的正当存在一直是明知的,但是其依然与中国的深圳公司签订销售条约,在法国粘贴侵权商标后销往中国。因此,法国公司与深圳公司组成配合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令规矩,参照上市公司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财政资料,判决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个中国经销商当即遏制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抵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3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