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虽然优势很多,但是不是注册香港公司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想要充分享用香港公司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就要充分掌握和廖姐香港公司法,在注册香港公司和银行开户 的同时,我们要很好的将自己的业务优势发挥出来,接下来,这里就详细的让您了解注册香港公司的法律法规:
注册香港公司的分类:
注册香港公司可以分为: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 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香港私人公司可依法改组为香港公众公司。香港公众公司也可依法改组为香港私人公司。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没有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根据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上市条例》和《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向联合交易所的上市部申请批准其股份上市:
1. 上市的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私人公司不得申请;
2. 申请上市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必须是公众有兴趣的;
3. 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交纳首期上市费10万元。
4.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最少获得1名交易所会员的提名;
5. 申请上市的公司所有在上市前必须公布的资料必须经联合交易所上市部批准; 以上为《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中证券首次上市的一般规则。
除一般规则外,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该公司的股份于上市时以上市价格估算的总市值不少于5000万元;
2. 所呈交的各项帐目,必须符合法例规定及上市委员会接纳的会计标准,以及必须经符合资格的核数师审核。
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有相当年期的业绩记录;
4. 申请上市的股份配售与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雇员或过去雇员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10%;
5. 公众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
上市申请应向上市委员会提交,同时提交证监专员存案。上市申请主要是由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审批,而证监专员在一定情况下有拒绝上市的权力。
一般说来,私人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但非上市公司则不一定全都有私人公司。除私人公司外,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众公司也属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并不因为其未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而沦为私人公司,只要其章程细则没有对之作出限制以符合私人公司的条件,它们仍作为公众公司而存在。
什么是控股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第2(4)条,一间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另一间公司的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这些条件是:
1.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董事局的组成;
2.控制另一法人公司过半数的已发行股本,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持股本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股本内。
3.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过半数的表决权;
4. 另一法人公司是该公司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控股公司又分为单纯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前者以控制其它公司为专门目的;后者除了掌握其它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
控股公司是否就是母公司?
一般认为,在很多时候控股公司的概念与母公司是一致的,但是有时又有不同。不同之处在于控股公司以控制另一公司的股份为已足,不必参与被控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母公司一般是直接控制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的。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五(公司集团(group companies)
公司集团(group companies)指由数家公司组成的具有多元的、多层次性的一种垄断性联合组织。一般来说,公司集团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而其组成成员公司的都是独立的法人。作为公司集团的成员的公司都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有自己的财产和帐目,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公司集团中成员公司的组合是松紧不一、形态万千的,并非只有母子公司这样一种组合形式。
为了保护投资者,《公司条例》对公司集团作了以下主要规定:
1. 私人公司拥有任何附属公司,或是另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是一间现有公司的附属公司,那幺该私人公司不得享有《公司条例》第141D条赋予的豁免权(《公司条例》第141D(3)条);
2.一公司属于某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则任何此等公司的董事,对于处置任何固定资产的建议,如所建议的资产处置的代价款额或价值及在有关期间内所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总和超过公司在最近一份于大会上提交公司查阅的资产负债表内所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除非该建议已获公司在大会上的批准,否则不得将之实施。
3.公司集团在其财政年度终结时,要提交集团帐目给公司查阅(《公司条例》第124条)。提交公司查阅的集团帐目,必须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及集团帐目所处理(deal with)的附属公司的与公司成员有关的整体事务状况与利润或亏损(《公司条例》第126条);
4. 《公司条例》第142条或143条获委任调查某公司事务的审查员,如认为该公司是某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则该审查员可以为完成该调查而调查其所属集团内其它成员公司的事务(《公司条例》第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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