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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涉外税收优惠及协定

美国涉外税收优惠

  对国内外投资者,美国税法规定可以享受联邦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规定包括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营业净损失移后抵扣、国外税款的抵免。在美国的公司所得税法中规定折旧期限为3年、5年、7年的公司财产,采用200%(双倍)的余额递减折旧法,余额再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公司财产,采用1 5%的余额递减折旧法。

美国对外税收协定

  在经济发达国家中,美国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不算很多,迄今为止,已与50余个国家缔结了国际税收协定。美国财政部曾于1977517日公布了《所得与财产协定范本》,以后又几经修改,并于1996920日重新公布,易名为《美国所得税协定范本》(UNITED STATES MODEL INCOME TAX CONVENTION OF SEPTEMBER201996)。该范本的内容与结构基本与《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接近,但它体现了美国实行公民管辖权的特点。

  美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双方境内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凡系居民都要受协定的约束,同时享有协定所规定的权利。非缔约国即第三国的公民,如经判定为缔约国中一方的居民,也可享受协定所规定的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签订的大多数协定的议定书中都订有一种所谓的“保留条款”,规定不管协定条款如何,美国政府都可视情况继续向其公民或居民征税。

  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只适用于所得税,其他税种除另有协定(美国也与其他国家订有一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协定)外,通常不予涉及。在所得税中,也只限于联邦一级的所得税,即联邦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而不涉及州和地方政府课征的所得税。这是由美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所决定的。因此,国际税收协定在美国常被称作“联邦所得税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