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盈权威注册香港公司机构

服务热线:4000-888-928

非香港公司的名称能与已注册香港公司名称相同吗

非香港公司的公司名称可否与已注册香港公司的公司名称相同

    我的非香港公司的公司名称可否跟其他已经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投资者都是不太清楚,卓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您解释: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条款表明: 《公司条例》第337B条载有对非香港公司使用法人名称的规管。如公司注册处处长信纳有关的法人名称与载于处长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或「过分相似」,或该法人名称对该公司在香港的活动的性质给予具误导性的显示,以致相当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处长可在该非香港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注册或遵照第335条更改法人名称当日起计6个月内,向该公司送达一份表明此意的通知书。

    获送达通知书的非香港公司,不得在由该通知书送达时起计两个月届满后的任何时候,以其法人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该公司可安排在其成立为法团的地方更改法人名称,或指明一个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并且经处长批准的建议名称(该公司的法人名称除外)。

    因此非香港公司的公司名称是不能与已经在香港公司注册的公司的名称一样,这样违反了《公司条例》,投资者请在香港注册公司的时候注意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