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盈权威注册香港公司机构

服务热线:4000-888-928

读书郎注册“苹果APPLE”

        广东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读书郎公司)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核准在游戏机、智能玩具商品上注册“苹果AP-PLE”商标,苹果公司认为此商标与其公司的“apple”、“苹果”、“APPLE”三个商标为近似商标,将商评委诉至法院,并将读书郎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该商标注册。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对读书郎公司的“苹果AP-PL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2002年2月,读书郎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苹果APPLE”商标,制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魔术器械、积木等商品上。2004年5月,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苹果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苹果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苹果APPLE”商标在游戏机、智能玩具商品上不予注册。此后,读书郎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2年3月,商评委裁定此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随后,苹果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苹果公司称,读书郎公司注册的“苹果APPLE”商标与苹果公司驰名的“苹果”、“APPLE”系列商标指定的商品在本质和消费群体方面类似,具有高度关联,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同时,“苹果”和“APPLE”商标在计算机及相关领域产品上使用多年,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加大保护。读书郎公司注册“苹果APPLE”商标是对其商标的抄袭、摹仿,“苹果APPLE”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了苹果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应不予注册。

  对此,商评委解释称,游戏机、智能玩具商品与苹果公司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人群、销售渠道、产品特性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并不构成类似商品。虽然读书郎公司注册的“苹果APPLE”商标与苹果公司的“苹果”、“APPLE”商标有相似之处,但是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读书郎公司注册的商标与苹果公司的商标有相似之处,但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苹果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读书郎公司注册的“苹果APPLE”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读书郎公司注册的商标与苹果公司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但由于其各自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区别,关联性较弱,不构成类似商品。

  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异议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法院认为,苹果公司并不能证明在读书郎公司“苹果APPLE”商标注册之前,以“苹果”、“APPLE”作为商标或商号,于中国大陆在游戏机、智能玩具等商品或所属相关行业上进行过实际商业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读书郎公司注册“苹果APPLE”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此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