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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类型的选择

关于公司类型的选择

  学理上对公司的分类和法律上对公司类型的选择,内地和香港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根源于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各自特征。内地公司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香港的公司法则与普通法系一脉相承。

  内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对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即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有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在法律上未予承认。显然,内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选择,看重的是股东责任有限。这种选择,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代社会经济中鼓励投资的重要作用是吻合的,同时,也有利于改变政府对国营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

  香港公司法所涉及的公司类型较多,包括: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海外公司、无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附属公司、公司集团等,但在《公司条例》中作明确定义的不多 。上述公司类型中,最基本的是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

  香港法中的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是指具有下述特征的公司:

        1、成员(股东)人数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不向公众发行股份和债券;

        3、股份转让受严格限制。此种公司因不具有公开性,又被称为封闭式公司。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法所指的私人公司只强调非公开性,而不强调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因此具有较大包容度,可包含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另外,私人公司中的有限公司亦可被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根据公司章程大纲,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所持有股份的承诺款额,此种公司即为股份有限公司 。显然,私人公司不同于内地的有限公司,两地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完全相同,因为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的 。

  所谓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是指可对公众募集股本的公司。香港《公司条例》没有对公众公司做直接规定,而是通过《公司条例》第30条确定:如果公司修改章程,致使不符合私人公司的条件时,就须向公司注册署长呈交一份符合公司条例附表2的招股章程陈述书而成为公众公司(该附表2的标题是“私人公司成为公众公司时须交付处长的代替招股章程陈述书的格式及其须列载的报告”)。从逻辑上说,公众公司是私人公司的相对面,除私人公司之外的公司,就应该是公众公司。但香港法律没有规定如何直接成立公众公司,而是以私人公司为基点来反映公众公司,所以,如果一家公司在成立时就希望成为公众公司而使其章程不具备私人公司的要求,具体该如何操作,香港的法官也感到困惑 。与内地公司相比较,公众公司相似于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公众公司包括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上市公司。

  私人公司与公众公司在法律上的待遇是有差别的。私人公司可以不向外界公开业务状况,每年向公司注册官呈交(年检)报告时,可豁免呈交资产负债表和核数师(负责财会监督的专业人员)报告,而公众公司则不能享有这些特权,在香港注册公司中,私人公司数量最多。

  香港公司类型中的无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董事、经理或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是颇具特点的。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无限责任,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故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成员主张权利;保证有限公司,是指公司成员承诺以在公司章程大纲中的认缴额(保证额)为限,于公司清盘时承担责任的公司。这种公司的特点是,公司成立时,成员可不出资,公司所需要的资金可以另行筹措,股东的责任界限是承诺保证额,如果公司清盘时,营运资产已足够清偿债务,则股东不须最终出资。此种无本经营的方式,尤其适合于以推动艺术、教育、科学、福利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机构。但是,假如承诺人最后不能履行承诺,其风险必然会转嫁给债权人。董事、经理或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是指由公司章程大纲确定,使公司的董事(Director)、经理(Manager)或董事经理(Managing director)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不过,无限责任只在公司清盘时才可能发生,从债权人角度看,此种公司有较强的安全性。这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两合公司。

  香港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多元确定,不大注重逻辑关系,更多的是为实际需要提供尽可能广泛的选择,适应自由经济的要求。多元本身就是自由的体现。不过,自由不是任意,所有自由的选择都须以法律为边界。香港公司法的意义之一正是在于为自由选择公司提供法律边界。

  比较而言,内地公司法将公司类型限制在股东责任有限的范围,大大降低了因多元类型而可能形成的不稳定因素,但是限制了实际存在需要的自由选择。香港公司法中的保证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管理者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在内地法律中尚无可对应的法律形式。这几种公司,既可为社会中的多元需要提供更广泛的自由选择空间,也有利于处理管理者利益约束软化的问题,又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安全保障,而这些都是内地经济改革中尚待解决的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