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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税务的新政策(下)

那么很可能该法规将无法被严格执行。”他再次指出,这条法规的实施将存在巨大的地方性差异。
    理论上说,这些执行和解释上的差异将使一些企业去主动选择纳税的地点.他们会将态度最为宽松的省份作为自己的立足点。然而目前这一现象还没有出现,因为眼下还存在着太多的未知因素:现在企业根本无法判断出哪些地区更为宽松,也无法得知其是否会给自己的经营带来巨大变化。
    今后中央政府是否会发布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和指导方针来纠正潜在的地方性差异呢?上海伟凯律师事务所的彼得·倪认为可能性较低。而欧华律师事务所DLA Plper)的合伙人帕特莱斯·马赛奥妒atnce MaⅢau)以及其他一些业内人士则认为,中央政府最终将被迫向困惑的地方税务机构提供帮助。帕特莱斯通过其所在公司的亲身经历强调了他的观点。他们公司曾拜访过一家地方性的税务机构以申请办理698号文中的事项,  “地方官员根本不知道该如何操作,最终我们不得不帮助他一步步地完成了所有的文档和书面工作”。
    在所有针对698号文的进一步指导方针中,人们最关心的是如何去界定一家位于离岸司法辖区的法人或实体企业。这与60l号文非常相似:611号文对“受益方“和“导管公  司”进行了区分,从而判断哪些企业可以从中国的税务协定框架中获益。而698号文则规定,在其注册司法辖区内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将无需缴纳交易税。
    目前政府并未对这些模糊的指导方针制订出详细的评判标准。彼得·倪说:“我觉得你应该需要拥有办事处、员工、投资、负债、资产以及其他等等。但最终我们对此仍无法确定。”
    关于国税局将如何出台下一步的指导方针目前存在着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政府一开始或许会故意推迟出台指导方针,然后再根据那些喜欢冒险的公司的反应作出调整。霍金豪森与路伟律师事务所的埃尔莎费将它称为一种等待观望的姿态。中央政府首先会观察企业对新法规的反应,等待他们去推动法规的界限,然后再以此为基础出台新的政策和指导方针。
    与此同时.毕马威的约翰·顾则认为政府很可能会采用视个案而定的做法。他的理由是,国税局并没有充足的资源去对每一个越界的公司执行698号文。这就对大型外国投资者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当地方税务局资金紧张或面临来自中央政府的压力时.他们往往会将目标积极锁定在那些规模大、价值高的交易上.而规模较小的违规行为则将成为忽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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