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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会计准则

香港会计准则

香港会计准则有以下要求:

1、公司会计:股票、债券的发行与回购,公司法对减资与回购的限制;

2、会计准则与指南:编制会计报告的标准会计实务与操作指南;

3、编制会计报告:香港公司法的法定披露要求,编制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及附注,管理人员报告书,香港联交所对上市公司的披露 要求;

4、公司合并:不同类型的公司合并;

5、股本结构变动:减资,公司重组;

6、集团公司合并报表:集团构成,合并特征,合并全资及部分持有子公司,合并纵向与混合集团公司,权益法;

7、外币业务:外币折算的方法,私人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外币折算会计实务,套期保值的基本概念。

原香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 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均受到英国的影响, 而香港会计也不例外。回归祖国后, 香港逐渐摆脱了英国的控制与束缚, 英国对香港的影响也越来越弱。香港会计准则也逐渐发展起来。

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所有的盈利性企业, 因此所有的盈利性企业都被要求按照几乎一样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来编制财务报表, 而不考虑其企业大小和公众是否对其报表关心, 仅允许中小企业在某些条件下, 有限地减少财务报告披露要求, 例如, 中小企业可以不用披露分部信息和每股收益。随着经济的发展, 对财务报表的要求发生了变化, 这种变化基本上是致力于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上市的公众公司的日益加大的信息的需求,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香港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接轨带来的。

但是后者只是针对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财务报表需求而设计, 许多准则对于中小企业, 尤其是由个人经营的企业来说不仅难以运用, 而且过于复杂。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上市公司的报表不一样, 不需要满足众多公众股东的信息需要,关心他们报表的, 可能仅仅是企业主和债权人, 若仍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来编制报表, 将会形成不必要的编制费用负担。

该准则适用于2005 年1 月1 日或以后开始会计期的财政报告。但是并非占全港企业总数98%的所有中小型企业都可以适用该准则, 它将适用于两类公司: 一是根据《公司条例》141D编制财务报表的香港公司。有关企业须为私人企业, 并获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二是不涉及公众问责, 并且符合3 项规模要求其中2 项的海外注册公司。该3 项条件分别是:( 1) 年总收入不多于5000 万元( 港元, 下同) ;( 2) 总资产值不高于5000 万元;( 3) 雇员人数不超过50 人。值得注意的是, 准则将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 包括保险公司、银行及证券行。

但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 国际化是一个过程, 而且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其间不乏各国之间因国情差异而产生的“ 摩擦”, 毕竟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准则, 不可能面面俱到, 必然会因全局需要而牺牲某些国家的局部利益。在经济高度全球化之前, 各国还是会存在若干差异, 所以目前的会计准则国际化应是有保留的国际化, 而不是全盘国际化。